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要求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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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要求

1. 股东数量:

只有一个股东。该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如另一家公司)。

2. 注册资本:

实行认缴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需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和出资期限。

认缴不等于不缴,股东需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出资,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认缴范围内的有限责任。虚报注册资本或抽逃出资将承担法律责任

3. 注册地址:

需要有真实、有效的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产权人证明等)。通常要求是商业或办公性质。

4. 公司章程:

必须由股东(自然人股东本人或法人股东的代表) 制定并签署 。

章程内容需符合《公司法》规定,并明确记载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股东信息、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如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设立及其职权等。

5. 组织机构:

一人公司没有股东会,由股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执行董事/董事会: 可以设一名董事(由股东担任或委派),也可以设立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委派)。

一人有限公司的主要风险

一人有限公司最大的风险在于 股东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刺破公司面纱”或“法人人格否认”。这是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多个股东)相比最核心的风险点。

1. 财产混同风险(最核心风险):

法律规定:《公司法》第63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风险点:由于只有一个股东,缺乏其他股东的制衡,极易发生股东个人财产(如个人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与公司财产(公司银行账户、资产)界限不清、混同使用的情况。例如:

  • 股东随意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

  • 股东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营业收入。

  • 股东个人开支在公司报销。

  • 公司资产登记在股东个人名下。

后果: 一旦发生债务纠纷(如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货款、赔偿等),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要求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时,股东需要 自证清白 (证明财产独立),否则法院会判决股东个人财产也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2. 举证责任倒置风险:

在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债权人如果主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损害其利益,需要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一人公司中,当债权人主张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时,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由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 这对股东来说是一个很高的证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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